问题
小规模公司从事代理景区门票这样的业务,需要差额征收的所有政策和细节。还有代理门票常见的佣金模式。 比如:我从景区购入150元的结算价,市场价160元。然后在各大团购平台售卖,跟平台结算价155元。因为门票本身就是发票,所以无需单独给客人开票。那我支付给景区每张150元的结算价,但是景区不会给我开票。反而需要我给景区开每张10元的差价发票。然后团购平台给我开5元的差价发票,这种的佣金模式有一个问题不太明白。就是我每月会收到平台方打进公户的大金额款项。但是这笔款,只是经过我的账户又转入我们公司上游合作商的账户。那这笔款不做收入的话,在税务上做代收代付是合理合法的吗?具体的分录有参考吗?
业务性质:销售还是代理?
从业务上看,这位同行的企业属于代理运营类电商,从事的是现代服务中的代理服务,应就向景区收取的代理费10元交增值税。
收入确认:有钱入账就要确认收入吗?
依据《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企业从平台方收取的款项160元属于代景区收取,且发票是景区开具给客户的,所以这个款项不属于从事代理业务的销售款,只是代收代付款项。
财税〔2016〕36号 附件一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账务处理
客户购买门票后,平台扣除5元服务费,余额打给代理公司。
借: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等 155
主营业务成本-平台服务费 5
贷:主营业务收入-佣金 10/(1+3%)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10/(1+3%)*3%
其他应付款——厂商 150
打款给厂商
借:其他应付款-厂商 150
贷: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等 150
税务处理
就收取委托方景区的10元代理费,按代理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交3%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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